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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废与存,思法律之道义 ——记鱼城书院法律实务研习第十一期
2022-03-16 11:00   鱼城书院   (点击: )

为增强我校学子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打下坚实基础,2022年3月11日(星期五)鱼城书院法律实务研习项目如约归来,在第十一期活动中书院学业导师李义红老师为大家带来主题为“死刑的存与废”的精彩分享。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曾有过“死刑”这种刑罚制度,时至今日仍有58个国家仍然继续存有并执行死刑,其中包括美国、中国、日本等GDP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而全球有96个国家已经废止了死刑,其余的国家则或是已经10年以上未执行过死刑,或是仅允许在战时使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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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见山,活动伊始李老师就提出今天的核心问题“死刑是否应该废除?”,随后通过对背景知识的普及和对三个社会法制热点案件的解读引领同学们解答这一核心问题。

如果死刑被滥用:徐州丰县铁链女案

一个被拐卖、流转三次的女子,衣着单薄、牙齿掉光、铁链紧锁、精神崩溃,并育有八个孩子,在此情况下,涉案人员董某涉及的罪行包括“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等三个罪行。李老师首先问同学们认为董某的行为应当怎样判刑?而人贩子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同学提出观点:死刑可以让人贩子产生畏惧,减少拐卖人口的发生。李老师提出第二个问题:如果将人贩子判处死刑,那么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会遭遇更加非人虐待?随后她向在场的同学们深入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罪量刑原因,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至死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为了保护被拐卖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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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刑被废除:聂树斌案

1994年,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年经过二审终审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05年,王书金供述自己是该案件的犯罪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李老师介绍我国定罪量刑有一条铁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聂树斌案相关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重要原始书证缺失,相关辨认过程的不规范,尸体检验报告的结论不具有确定性,导致聂树斌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供证一致的可靠性明显不足,作案具体日期、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等关键事实均无法确定。在这些足以影响对聂树斌定罪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故在此案件中,聂树斌成为了我国司法公正史上的教训与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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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惨痛的教训面前,李老师再次提出问题“死刑是否应该废除?”此刻同学们的观点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死刑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权、震慑罪犯,死刑的废除可以免于“聂树斌案”这样无可挽回的悲剧发生。李老师从双方的角度出发总结阐述了死刑应该废除和死刑制度应该维持的理由。面对同学们的不同观点她表示正常,每个人都应当有思辨精神,但是强调大家要正视法律,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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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应当如何存在:安乐死第一案

随着解读的深入,老师讲述的案件也更加的复杂。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因法院宣布无罪而释放。17年后的2003年,王明成患胃癌且到晚期,不堪病痛折磨的他向医院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在中国“安乐死”第一案中,医学问题、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混合成一团乱麻,在法学界、民众间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探讨与争论:安乐死是否应该被允许?从根本上说,安乐死不是目的,而是死亡方式安乐死”的看法一直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民众对此的看法、观念各有不一。“安乐死是否应当被允许?”这一深刻又敏感的问题成为了本次法律实务研习的思考题,李老师期待在下一次活动中与同学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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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城书院法律实务研习项目给予了同学们更多的机会与法官、律师、法学学者接触的机会,也给予了法律条文走进移通学子内心的基础。通过三个在中国法制史上“赫赫有名”的案件解读死刑,让同学们深入理解法律条文、法理背景、案件渊源拉近了“法律”与学子之间的距离,也让校园普法教育有了思辨色彩与人文温度。




撰稿/拍摄:鱼城书院王亚宁/赵晴竹

供稿:鱼城书院学生自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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